劳动仲裁调解是需要双方都到场的,如果双方没到场,是无法进行调解的。调解是做出裁决前的必经程序。根据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开庭后可以不跟保险公司调解,是否调解取决于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法律法规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如果投保人一方愿意做出一定让步,那么可以尝试与保险公司进行调解,如果认为无法作出让步则按照诉讼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不能。在刑事案件中,公诉人是原告,法院不能调解公诉人与被告人的争议。因此,刑事案件不能调解。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被害人是原告,法院可以就民事争议部分进行调解。 被害人得到满意的赔偿,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了,检察院还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这时,法院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但不能因为被害人要求而判被告人无罪。 少数刑事案件是可以自诉的,自诉案件的原告是自诉人,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在经过派出所的调解程序而未能成功解决之后,并不能立即判定违反规则者将被拘留。 如果调解过程中未能达成任何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对方未能按约定执行,治安管理部门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规者采取包括警告和罚款在内的惩罚措施,同时必须明示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纠纷争讼的方式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其所面临的民事争议的诉讼请求。
(1)调解申请。 指企业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提出的调解请求。 但是,调解并非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只有在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才能受理并行使调解。 (2)案件受理。 案件受理是指企业调解委员会在收到调解申请后,经过审查,决定接受案件申请的过程。 调解申请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也可以是一方提出,但必须是在双方合意的情况下。 调解委员会受理审查中,主要就三项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调解申请人的资格; 二是争议案件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 三是争议案件是否属调解委员会受理的范围。
劳动调解委员会受理以下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双方可以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如果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双方不能就刑事责任进行和解。
劳动仲裁不一定要先进行调解,只是在劳动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一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先进行协商调解,当协商调解无法解决劳动争议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一)双方当事人自行或委托工会、律师等他人进行协商解决。 (二)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地区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外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向所在区县的外地劳动力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三)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仲裁阶段,提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撤诉,也可以
劳动调解有时间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1、普通第三人的调解没有强制执行力,反悔后可以向法院起诉。 2、对于仲裁机构达成的调解协议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或者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此时需要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