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人装修出了事故谁负责分情况如下: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侵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雇主的对工人在装修中受到的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般的家装被认定为承揽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承揽关系。但有种例外:如果在装修施工中对方只是包清工,不包工包料,只是为雇主提供简单的劳务,那么会被认为雇佣关系,如果是雇主直接找的人,出现安全事故的,应由雇主承担责任,如果包工头找的人,由于包工头没有资质,则雇主跟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装修公司具备装修的资质,雇主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装修公司不具备资质,雇主与装修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由施工方承担。
在医院自己摔倒由谁负责,要根据摔倒的原因。 如果是因为医院在安全设施或护理中存在缺陷和过失导致的摔伤,医院承担;如果是自己原因或者未听从医院医嘱擅自活动摔伤的,自己承担。还需要看护士及医生是否尽到了看护责任,如果是在正常看护下的意外事件,不能赔;如果是在疏于看护的情况下发生的事故,则应该赔偿。 医院是一个公共场所,也是一个经营场所,有义务保证出入于医院的人员之适度安全义务。现医院因过错(未提示楼道滑等),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买的东西过敏店家要负责吗?像这种情况一般是需要负责的。消费者购买使用后,导致过敏,这种情况下,商家理应给消费者退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因购买、使用商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当购买的东西引发过敏后,消费者有权利要求商家退货、赔偿损失。律师提醒:认定造成伤害的责任方和确定索赔金额都需要证据。市民在遇到人身伤害后,应由正规医院或鉴定机构出具诊断书,确定受伤的真正原因,进而确定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在主张赔偿时,索赔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都应有相关的书面材料作为依据。市民要保留好诊断书、病历、医疗费发票、单位的收入减少证明等书面材料,这些都可以作为维权和索赔的证据。
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搭他人三轮车,到底是对方好心顺路搭乘。还是营运性质。 如果是给了钱,坐别人三轮车,然后出了事故,无论这个事故,是如何造成的,是被对方车撞了,还是司机本身驾驶技术问题。 受伤了,肯定司机或许对方司机都是需要赔偿的,而且责任会很重,具体依据交通事故责任断定,谁造成的事故,谁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这种三轮车一般都没有保险,甚至是非法营运,但是出事了,该承担责任依然需要承担。 如果是好意搭乘,也就是对方顺路带你,结果发生意外,这种,如果是有其他肇事方,比如你们一起被其他车撞翻,那么肯定责任是依据具体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但是如果本车自身驾驶问题,导致翻车呢? 法律上,除非驾驶人有重大过错,否则责任是需要减轻的,所谓的减轻就是针对于营运性质而言。 一句话概括就是. 给了钱的车,该怎么赔偿就怎么赔偿,是不是非法都要赔。 没给钱的车,除非驾驶人重大过错,那么车主都不怎么赔偿,赔的并不多。
如果塔吊车司机没有过错,那么由塔吊车司机所属单位负责。但如果塔吊车司机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导致工人受伤,塔吊车司机视情况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严重情况下还可能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快递中转错了要看是谁的过错,以及是否由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如果是属于快递公司的过错,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实际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有5条,快递中转错了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这5条途径: 一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机构仲裁; 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美团外卖员出交通事故在构成工伤的情况下,美团是应该负责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自己受伤的,一般由雇主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雇员有重大过错的,减轻雇主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摔伤的,认定后按工伤支付补助金 如果下班后摔伤,不属于工伤,单位不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