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财产的判决: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共同财产的分割遵循以下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四、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
财产清查分为: (一)按清查对象和范围分: 1、全面清查。 2、局部清查。 (二)按清查时间分: 1、定期清查。 2、不定期清查。 (三)按清查的执行单位分: 1、内部清查。 2、外部清查。 【法律依据】 《会计法》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
男方入赘女方,离婚财产的分割仍要遵循共同财产,共同分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平等分割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彩礼,又称聘礼、礼金,是中国婚嫁传统习俗,是指在缔结婚姻之前男方送给对方的聘礼或礼金。 反映在法律上,应理解为婚姻关系成立之前男方赠送给女方一定财产的行为,因此,属于婚前赠与行为,应属于一方所有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离婚前财产转移,为避免对方转移财产,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夫妻财产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解除同居关系时如何分割财产应当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妥善分割。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
离婚协议中赠与财产是不能撤销的。但是如果再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胁迫、欺诈情形的,赠与人想撤销离婚协议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
夫妻财产约定不公证还有效,夫妻之间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可以约定夫妻财产协议,约定的夫妻财产协议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也可以不公证也有效。 根据《婚姻法》规定,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夫妻分居期间,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