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在保全期间是不可以买卖的。 房屋保全到期后,人民法院会解除保全措施,财产保全解除后,可以买卖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一般在案件审理结束后,会退回担保费用,申请费用是不予退还的。 财产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保全交纳的费用是依照该房屋的价值按比例计算的。根据国务院公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另外,根据起诉的法院不同,还需要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具体数额可以咨询申请保全的法院。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 人民法院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离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每件10-50元; 如果涉及分割财产,财产的总额不超过一万元,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超过部分增收1%作为诉讼费;该离婚诉讼费由谁承担,在案件结束时,由人民法院确定。 家庭财产离婚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争议财产的价值计算离婚诉讼费: 价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万元,按4%征收,即标的×4% 10元; 5万元至10万元的,按3%征收,即标的×3% 510元; 10万元至30万元部分,按2%征收,即标的×2% 1510元; 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征收,即标的×1.5% 2510元; 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征收,即标的×1% 5010元; 100万元以上的,按0.5征收,即标的×0.5% 10010元。
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来进行财产保全,冻结名下所有的银行卡。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不可以冻结被告的所有账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 所以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并且需要给予被告必要的生活费用。
法院在查封以后,被执行人对涉案房屋进行转手,首先这是明显的违法擅自处分和拒执行为,具体法条依据可见民事诉讼法111条第2款、最高法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188条第2项,其次,你也无需过多担心,法院查封后,被执行人即使恶意转移房产,也无法过户,只不过案外人居住在里边。 法院得知这一情形后,会责令这个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交出房屋,如果仍然拒不交出,会强制腾房,以及对被执行人和这个案外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拘留、罚款。 1、如果在法院执行时,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及家人的,说明被执行人及家人并不住在该房屋内,另有住处,不能证明被执行人的唯一的一套住房,可以依法执行。 2、如果确实是唯一的一套住房的,仍可以由法院依法通过评估、拍卖的方式,依法处分该房屋,所得款在执行限额内作为执行款交给申请人,余款扣除执行费用和评估、拍卖、公告等费用后,仍归被执行人所有。
按《民法典》规定,父亲的遗产,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同父异母的姐弟都有同等继承权。 我国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权男女平等。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按双方意愿分割,如无协议分割,法院应根据子女的抚养权、妇女的权利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如果因自然灾害导致受灾人生活困难或者需要救助的,国家会给予适当的救助或者补偿,但不会是赔偿。因为,在法律上,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具有过错,没有过错,就没有赔偿的基础。 如果对于相关财产投了保险,可以依据损失情况要求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赔偿。
同居期间财产、债务的处理依然是参照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规定为: 1、分割财产时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应给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5、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且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可以根据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这要分开来看第一部分是你和你老公婚前的财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是你,你和你老公生的孩子,还有你说的那个女儿,如果其父母(你公、婆)健在也有一份 第二部分,你和你老公结婚后的,你老公占一半,他这一半那个女儿可以分到一部分(这一半将来作为遗产,有继承权的人是你,你和你老公生的孩子,还有你说的那个女儿,如果其父母健在也有一份,这些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换句话说,只要是你老公的财产,他的子女都有继承权,所以他跟前妻生的女儿有继承权(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如有遗嘱尊遗嘱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