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不涉及财产分割的,双方可对财产分割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财产分配的约定是有效的。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这一说,只要办理了离婚手续,其财产分割约定就是有效的。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婚前女方父母出资买房,一般属于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女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确立了婚姻法分割财产的基本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分割共同财产过程中还要坚持以下一些原则: 1、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2、夫妻均等分割原则。 3、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 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或股份属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待符合转让条件后,当事人可以依法对离婚时未有涉及的共同财产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如果是婚前的,那就是归个人所有的,无论两个人共同生活多久,一旦离婚的时候,也还是归个人所有,不会自动变成夫妻共
判断是否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具有一定的时间性。如果夫妻关系一直存续,没有转移共同财产之必要性,在合法的婚姻关系缔结之日起至离婚诉讼判决生效或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生效之日,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
离婚转移财产,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离婚,发现另一方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有转移财产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