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分居与否与财产分割没有太大的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
如果一方提出离婚财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一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
以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我国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离婚的。财产可以协商处理规提起诉讼。 《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方下落不明离婚财产的处理:作为子女抚育费判给主张离婚的一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满足一定的条件,内容合法,双发自愿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有效。 进行夫妻财产公证: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资料。所需要的资料主要有以下方面: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双方签名的夫妻财产协议书。 (3)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经营实体的产权证明等。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等。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