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前面急刹车追尾谁的责任。一般情况下,前车急刹车,导致后车追尾,原因是后车跟车太近,属于后车的责任。 追尾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贷款时中介做假流水,本人不一定需要承担责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与公民是否明知中介为自己提供的,是虚假流水有关,对于明知自己流水是假的,依旧带着虚假材料向银行提出借款请求,就涉嫌犯了贷款诈骗罪,一旦罪名成立,将会受到以下的处罚: 1.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公司一旦注销登记,公司即告终止,其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就告消灭。但如果属于注销前依法经过清算,但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的,则债权人可以该公司的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偿还公司债务。 另外如果存在其他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则可以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直接对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股东在公司注销的过程中,没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义务,由股东承担清算不实的责任,即由股东来承担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
三户联保连带责任是几年,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民法典》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医生开错药,违反用药原则,而且造成损害后果,可能涉嫌医疗事故责任或医疗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者可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准备好治疗病历、疾病诊断证明等。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游乐场负有安保义务,如果游乐场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话,是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淋浴房玻璃自爆可以找销售者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找生产者要求其进行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中一种重要的形式,违约责任不同于无效合同的后果,违约责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的。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其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约定;其属于一种财产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后,安全生产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对安全生产法进行第三次修正,此修改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