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型普通货车是10年以内每年审一次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所取得维修经营许可的监管职责,定期核对许可登记事项和许可条件。对许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及时变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执法部门对于“北斗掉线”车辆,进行罚款,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对于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来主张撤销或者变更,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决定的所依据的规定本身存在异议,也可以在提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对规定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这也是法律赋予我们的合法权益。
如果当事人没有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可能会涉嫌非法运营,要罚款的,如果构成犯罪的话,还可能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货车司机拉货损坏一般应当由司机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买货车的行为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但是会产生很多不利后果,例如: 1.破坏合伙秩序与规则。合伙纠纷对事务所及其合伙文化的直接影响是对合伙秩序和合伙游戏规则的破坏,合伙纠纷意味着对现存秩序和游戏规则的颠覆,导致合伙秩序处于不确定、不稳定状态。 2.影响合伙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合伙纠纷的发生必然影响合伙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如果不能及时有效解决,势必导致合伙关系的破裂与事务所的解散。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如果货品在绿色通道政策规定的目录范围内应该可以免费,但要满足以下要求: 第一,营运手续齐全。 第二,生鲜农产品装载量不低于额定载重量的80%且不得超载。 第三,必须走绿色通道专用出口。
货车司机拉货损坏一般应当司机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货车停运费一天700合理。交通事故中车辆的停运损失,按照通常的运营收入情况来确定赔偿数额。对于通常的运营收入情况,由车辆运营人承担举证责任。即车辆运营人要提供证据证明车辆停运的时间内可以获得的合理收入部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货运机动车是禁止载客的,货车载人是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交警有权当场对违法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且扣6分,如果需要运载工作人员,需要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措施,如果只是超过核定载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