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对于动产质权,其标的物首先是动产,但是,其效力不仅及于质物的本身,还及于质物的从物、孳息、代位物和添附物等。对于权利质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与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是可以出质的。因此,质权的标的物的范围是非常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