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一般动产做抵押的,抵押权设立的条件只有一个,即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设立。 但如果不登记,则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一般动产比如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船舶、航空器等
质物没有交付则质押合同尚未生效。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依法用有权处分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以及基金份额、股权等出质,以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未交付质物不影响质押合同生效。 我国法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等担保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交付质物的,质权不能设立,但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未交付质物不影响质押合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