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一般动产做抵押的,抵押权设立的条件只有一个,即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设立。
但如果不登记,则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一般动产比如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船舶、航空器等其他法律允许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