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 合同条款中对涉及质保金的下列事项最好事先进行约定:(一)质保金预留比例、返还期限及方式; (二)质保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三)具体的保修范围、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质量保证金比例,一般不超过工程总价款的3%。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比例,不得高于工程总价款的3%。约定保函的保函金额,也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所以说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比例,最好是不能高于3%,在3%的合理范围内,根据自身需要确定。如果超过3%,则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怎么返还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发包人应该按约定返还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事项进行约定: 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