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的赌资数额的计算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赌博没犯罪的
不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也就是说赌博罪的行为对象为社会主义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
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此外的款物不能视为赌资。
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此外的款物不能视为赌资。 (一)现场查获的用作赌注的款物,应当视为赌资,其中的筹码应当折合为当量的款物。 (二)有证据证明参赌人员曾用随身携带的款物作为赌注、换取筹码,或者将赢取的款物随身携带,但无法查明具体数额的,可以将其携带的款物全部视为赌资,但其携带的款物与其他参赌人员携带的款物相差悬殊,或者与赌注明显不成比例,且能够证明该款物确有正当用途的除外。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赌博流水是指在赌博场上涉及的金额,赌博流水当然算赌资的一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解释》规定,赌资包括了在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换取筹码以及因赌博而赢得的款物。换句话说,赌资相当于覆盖了赌博开始前、中、后全过程涉及到的所有金额。而赌博流水作为赌博场.上必不可少的款物,更应该纳入赌资的一部分。同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如果涉案金额也就是赌资达到五万元以上,而且涉及的人数达到三人以上的,就可以认定为刑法规定中的赌博行为,组织者应当承担赌博罪的刑事责任。因此,赌博流水如果达到了五万元以上,组织者就可能构成赌博罪。
我国并没有对赌博赌资较大的数额作出统一的规定,而是授权让各地的省级公安司法机关,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各自的认定数额。一般情况下,赌资较大的数额是五百元到两千元。通常采用以下三种角度进行赌博赌资数额较大的认定:第一、从个人赌资的角度进行数额较大认定;第二、从人均赌资或者当场赌资的角度进行数额较大认定;第三、从现场收缴赌资的角度进行数额较大认定。
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2、 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3、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才成立盗窃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只明确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会被行政处罚。没有对赌资进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赌资的解释是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可以看出赌资不仅仅是钱款,也可以是用作赌博的物品,也包括互联网上赌博虚拟代表一定金额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