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继子女是否有赡养义务,关键在于继父母是否对继子女进行了有效的抚养和教育。如果确实存在这样的关系,继子女则有义务赡养继父母。但如果没有形成这样的关系,或者关系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继子女则没有赡养义务。
离婚后子女仍负有赡养义务。
即使父母未出抚养费,子女仍有赡养义务。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探望时间间隔,但子女应根据老人的实际需求和自身情况,合理安排探望和照顾,确保履行赡养义务。
产生赡养纠纷后,如果找不到被告的,不影响起诉。当事人可以向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后,找不到被告人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如果被告不出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符合以下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会立案: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老人自己可以向法院起诉,而且起诉赡养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孙子是没有义务赡养爷爷的。如果爷爷有子女并且子女有赡养能力,孙子是没有义务赡养爷爷的。但是如果爷爷没有子女或者有子女但是子女没有赡养能力的,孙子就有义务赡养爷爷,但前提是孙子要有赡养能力。
儿媳妇没有赡养老公父母义务。 儿媳不属于法定赡养人的范畴,所承担的仅仅是协助赡养的义务,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且此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父母能赡养的,没有赡养义务。 1、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