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力而不赡养父母的子女,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我国法律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等等。
过继子女对亲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因为从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视同与亲生子女的关系,而亲生父母与子女的关系随之解除。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因此,虽然子女未尽赡养父母的义务,但依然享有法定继承权。不过,“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因此,他们虽然未尽到抚养义务也是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的。
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应由他们的父母抚养,因而他们相互之间不发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特定条件和特定情况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会产生有条件的扶养义务。当然,法律对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的规定,主要是从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来确定的,因为他们是血缘关系最密切的同辈旁系血亲。对于半血缘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以及没有血缘关系的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情形,其相互之间也将产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三个: (1)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如果父母有能力扶养,兄、姐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没有扶养义务。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赡养义务是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根据法律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有: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儿媳是没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但是需要协助配偶履行赡养义务。法定有赡养义务的主体是:有抚养能力的成年子女;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赡养人首先应当履行经济上的赡养义务,也就是每月按时支付赡养费,满足老人的日常生活。其次就是履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比如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忽视、冷落老年人等等。
离婚后子女的赡养义务指的就是在父母失去劳动能力之后,即使失去劳动能力的一方没有直接抚养子女,子女也依旧需要履行赡养义务,因为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因为离婚而消除。
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才能进行判断。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就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也就是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