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对家公家婆没有赡养的义务,但如果丧偶儿媳尽了赡养责任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根据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儿媳有协助义务,而不是主要义务。因此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在法律规定中并没有规定儿媳需要赡养公婆的义务,法律只规定了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与子女是需要具备血缘关系或是合法的收养关系,儿媳跟公婆并没有血缘关系,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父母与子女的人身关系,因此不具有赡养义务。
法律没有规定儿媳妇有赡养公婆的义务。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包括儿媳、女婿。但是根据《民法典》中继承编的规定表示,国家法律鼓励媳妇赡养公婆,并且不强制要求。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儿媳拒绝赡养公婆不违法。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但是这里的子女不包括因姻亲成为的子女即不包括女婿、儿媳,所以儿媳拒绝赡养公婆的行为不违法,儿媳可以不赡养公婆。
儿媳一般不需要赡养公婆,儿媳不是法定的赡养人。 我国法律上没有规定,儿媳需要赡养公婆。 但是在道德上,儿媳赡养公婆既是替配偶尽赡养义务,也是传承了我国尊敬老人的美德。
丧偶的儿媳对公婆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儿媳在婚姻存续阶段也只有协助配偶履行赡养义务的责任,并不承担真正的赡养责任。
丈夫死后儿媳没有义务赡养公婆。法律上规定只有子女与孙子女及外孙子女有赡养义务,而儿媳与公婆并不具有血缘关系,儿媳只在丈夫活着的时候有协助丈夫赡养公婆的义务,丈夫死后儿媳没有义务赡养公婆。 但如果儿媳赡养公婆的,则可以或者继承权。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而且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也就自动解除了。所以,丈夫去世后,停止给付公婆赡养费,这并不违法。
丧偶儿媳对家公家婆没有赡养的义务,但如果丧偶儿媳尽了赡养责任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媳妇赡养公婆可以继承房产。当事人有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当事人没有遗嘱的,可以通过法定继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