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国家版权局认定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中心软件著作权登记部承担软件登记的具体业务。自1992年5月1日开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业务以来,已受理国内外数万家企业、科研机构和院校以及个人开发完成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受理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超过四万件。
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目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是在软件著作权发生争议时证明软件权利的最有力的证据。这不仅是在进行诉讼或在发生一般纠纷时,都能起到很好的证明作用。但如果没有进行登记,著作权人的权利就很难获得全面的保护。
需要根据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概念不同。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财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 《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1、原创性,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 2、感知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客观地表达出来并为人们所知悉。 3、可再现性,即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可能性。
企业软件著作权有效期五十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不再保护。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软件著作权可以注销。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登记。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机关申请续期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 因继承或单位分立、合并等法律行为使著作权人主体发生合法变更时,不改变相应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因依法签订使用权或使用权许可合同而转让有关权利时,转让活动的发生不改变有关软件著作权的保护的期限。
软件著作权登记不是必须的,取决于自愿。登记是软件著作权获得行政和法律保护的前提。软件著作权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自愿。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