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孕不违法。
异地出差不愿去违不违法要分情况定,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异地出差”的劳动任务,劳动者不履行其义务则违法劳动法;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该要求的,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拒绝用人单位违章指挥的,不违反劳动法相关法条;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仍有争议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上不存在义务加班的说法,如果是员工是自愿加班的,也需要支付加班费用,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放弃自己的加班费,那么单位是不违法的,但是劳动者没明确表示放弃加班费,那么不支付加班费是违法的。在劳动者没有表示放弃加班费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费属于违法。4.以下情况需要劳动者加班时,劳动者不得拒绝,必须服从,从这一点上可以理解为是一种“义务”但是单位还是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费,除非劳动者自愿主动放弃。(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延迟发工资超过三十天发放工资违反劳动法。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公款私存属于挪用资金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如果员工请假的理由是合理的,例如请病假、家里有事情需请事假等的情况,如果公司不给请假是违反劳动法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是有休息休假权利的,劳动者每天法定上班的时间是8小时,劳动者也可以请假的,如果员工请假是合理的,例如请病假、家里有事请事假等的,公司不给假是违反劳动法的。
违犯和违反的区别:1、概念不同。违反与遵守相对,指行为或思想意识不符合制度、规律、法律等的要求,现比喻人或事物不正当或错误;违犯是不遵守法律规则,违反,触犯,违规2、词性不同。违反一般为中性词,是人们依照相关依据所作的判断,违犯为贬义词。“违反”指不遵守或不符合法规、规程等。词义着重于“反”,指的是不相符合、互相抵触。“违反”往往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其对象、范围均较大3、适用条件不同。违反一般适用于规章、原则等,不遵守;违犯适用于法律、法规等,有意识地破坏和触犯法律法规。违犯”的“犯”有侵犯和触犯的意思,所以“违犯”指违背和触犯法律、法规,“违犯”除了客观描述不符合规范这一事实外,还隐含有动作发出者在违犯时或多或少带有的主观性和主动性,而且知道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养生目前没有限制,但如果暗示有治疗作用的食品或者保健品,就违反广告法了。根据我国《广告法》规定,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