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人在机动车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驾驶人允许驾驶他人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其为主要责任的,其是直接的加害人,自然需要进行赔偿。 因此,受害人可向盗窃人要求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如果造成伤残甚至死亡的,还可要求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 由于其汽车是被盗窃的,并不是车主本人的意愿,所以应由盗窃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车主有过错,也不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盗窃人驾驶盗窃来的机动车撞到人之后逃逸,无法找到的,受害人找车主索求赔偿,将不受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盗窃人是盗窃并擅自驾驶他人的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依然要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垫付抢救费用。之后,保险公司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车主在下列情况里承担连带责任: (一)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用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二)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三)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四)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五)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六)肇事车辆司机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负责垫付; (七)因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引起险情人为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司机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代表以公司名义借款的,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借款是法人代表个人使用的,公司可以向法人代表追偿
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是没有连带责任的,公司就是企业的法人,公司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法人代表私下借款是属于个人借款,不是公司债务,所以股东对借款不承担连带责任。
欠条上签字的并不是都具有连带责任。 借款人有责任,见证人只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确实存在,不需要其承担连带责任,而担保人或者保证人则需要承担完全连带责任或者不完全连带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车主和驾驶者不是同一人的,如果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规定,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公司注销后法人资格消灭,一般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条 【法人民事责任承担】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法人终止的原因】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车辆挂靠在单位经营,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际经营人不能履行赔偿责任的,车辆挂靠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法人代表作为股东,未如实出资或者投资出资,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权益等行为的,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