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的,并且该除斥期间一般为一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销权人应当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
定金罚则的适用方式是,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定金不予退还,该当事人不能请求返还;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的,交付定金的一方可要求其双倍予以返还。
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可分为长期徒刑的适用对象、中期徒刑的适用对象以及短期徒刑的适用对象。长期徒刑的适用对象一般适用于罪行比较严重,情节恶劣的罪犯,而短期徒刑的适用对象一般适用于罪行不是很严重,情形轻微的罪犯。
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行政处罚适用新法。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法理上恒定的原则,要求不能用后实施的法律去规范先前的违法行为,因为人们不可能在过去就能预知未来的法律规定。用事后创设出来的规定约束和惩罚事前的行为,与法治精神相悖。同时《立法法》确定了法不溯及既往、允许有利溯及的一般原则,《刑法》进一步明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而行政处罚同样具有制裁性,应结合立法法“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的精神,参照适用刑法从旧兼从轻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认可新法的溯及力。故对一个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适用旧法,但如果新法不认为是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应适用新法。
线下购物如果产品本身没有质量问题,由于消费者自身的原因想要退货的,一般不可以七天无理由,但是消费者可以跟商家协商解决。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刑事诉讼中,公开审判是原则,不公开审判是例外。凡是涉及到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如果是涉及商业秘密的,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是: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的发生,发生时间是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情事变更的发生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并且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最后情事变更使履行合同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