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业主委员要具备什么条件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丰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