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普遍、 平等、 直接(或间接)选举和秘密投票等选举原则。 一、普遍选举。凡达到选举年龄的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普遍享有选举权。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平等选举。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张选票的效力相等。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直接选举指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或其他公职人员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间接选举指先由选民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代表或选举人选出上一级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 三、秘密投票。指选举时投票人不在选票上署名,填写的选票不向他人公开,并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
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检察院或者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和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四条过得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我国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其中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此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选举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4、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5、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6、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7、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