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证据“三性”的通话记录可以做证据。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通话记录可以作为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据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但前提该通话记录与证明案件事实相关,即具有关联性,且来源合法、具有合法性,并且只有经查证属实,即具有真实性的通话记录,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通话记录有资格被援引为有效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条文设定: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根据所有证据间与案件事实的紧密关联程度以及相互间的关联性进行全面考察和精准判断。 因此,若通话记录未经篡改且真实反映了对话内容,则可视为有效证据被采纳;反之,若记录存在修改痕迹或无法清晰还原对话过程,那么其将不具备法律效力,法院也不会采信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