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使用速裁程序的,可以使用速裁程序
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况主要包括: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使用速裁程序的,可以使用速裁程序。
虽然在速裁程序中很多事项都被简化甚至省略了,但是被告人所做的最后陈述是不能省略的。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定情形有以下这些:(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区别为: 1、审判形式不同,简易程序可以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速裁程序只能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2、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速裁程序的应当当庭宣判。 3、审限不同,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速裁程序的一般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 4、简易程序适用所有基层院管辖案件。速裁程序仅适用于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