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是指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