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是指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