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旅客和货物的运输量增多,特别是随着机动车拥有量的扩大,道路交通事故日益严重,已成为和平时期严重威胁人类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问题。如有疑问,请咨询相关律师代理。
交通事故分为机动车之间,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情形不同归责原则也就不同。 1、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对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时适用过错相抵,按照双方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按照规范拍照保留现场证据,然后移动到不影响交通正常通行的地方,等待交警、保险公司过来处理。
最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交通事故处理的多项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出台了四个方面15项新措施。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构成要件如下: 1、发生场所:一般必须是在道路上发生,包括其他属于道路范畴的场所,比如公共停车场。 2、事故方:车辆和车辆、车辆和行人、车辆单方,也就是至少有一方是车辆。 3、后果:必须有物损或人伤,没有损害的碰撞也不算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