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协议的内容: 1、各继承人和有关人员(如未成年继承人的监护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和职业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 2、遗产人(被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死亡时间和地点等; 3、被分割遗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 4、具体分割方案。这部分应写详细、明确,不能模棱两可; 5、如果遗产人生前负有债务,应在协议中写明各继承人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和偿
无血缘的继子女如果和继父存在抚养关系,可以继承遗产。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
不属于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尚存的个人财产,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人身损害事故死亡之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3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
我国法律制度中存在法定代理制度,也就是说,对于无民事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来说,虽然其在行为能力上有欠缺; 但这并不能影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遗产的权利,此时,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继承权(代替继承人行使该项权利); 但法律规定对法定代理人有一定的限制,即法定代理人不得作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比如说代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
《继承法》中规定了遗产分配的具体原则,分别是: (1)一般情况下,遗产分配应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当事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就可以享有继承权,继承遗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形成扶养关系: 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教育。 2.继父母对已成年但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法律依据】
有下列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
法律对遗产继承诉讼的规定如下: 1.《继承法》第8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2.《继承法》第15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遗产财产分割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法律依据】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失踪人员的财产不可以作为遗产处理。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或父母等人代管,用于支付所欠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或其他费用。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