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无效的,遗嘱自始不存在,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以下四种: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依据】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遵循下列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分配遗产。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以适当比其他继承人多分一些遗产。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一些遗产。 4.对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
放弃遗产的继承人,将不再承担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义务的责任。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
(1)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物尽其用的原则。 《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
血亲关系无法解除,即使父子之间订立过书面的解除关系协议,也无法得到法律上的认可,父子脱离关系的协议对基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法定继承权没有影响。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有权继承继母的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中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通过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能否继承遗产,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结合具体实际情况来判断。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问题,精子提供者与受孕人之间是什么关系。 如果是夫妻关系,只是因为自身原因而选择通过人工方式取得配偶一方的精子然后在体外进行人工授精即试管的方式受孕; 那么孩子与父母之间就是具有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母,当然具有继承权。 如果双方是配偶,男方因个人原因导致无法生育,双方通过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继承遗产。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参与继承外,《继承法》第十四条还赋予一些符合一定条件但没有继承权的人取得一定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继承权,法律之所以赋予这一类人该权利,是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别扶养关系。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