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相互继承遗产的兄弟姐妹有四类,分别是,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需要注意兄弟姐妹之间不是第一序列继承人关系。只有死者没有第一序列继承人,兄弟姐妹才可以作为第二序列人行使继承权。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
父母房屋遗产有遗嘱的,按遗嘱来继承,如果没有立下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办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
自然人死亡的遗产和债务处理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遗产债务: (1)被继承人生前依照我国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税费; (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所欠下的债务; (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 (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因他人无管理而应承担的费用; (6)其他个人债务。 遗产的清偿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1.各继承人在生活条件和对被继承人所尽的义务大抵相同时,所获得的遗产份额应录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如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助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可以多分。 3.对那些有扶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10条第1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的诉讼时效是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继承人有权选择放弃继承权,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该部分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当先来支付丧葬死者所花掉的必要的费用,清偿死者生前欠下的债务,给予对死者生前尽过一定照料责任的人以适当补偿。 《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归他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如果死者生前是全民所有制组织成员或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劳动者,则归国家所有。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份额。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胎儿出生后不至于生活无着落,保障胎儿的继承利益,充分体现了我国继承制度的养老育幼原则。 胎儿是一个将来可能的权利主体,如果胎儿是活着出生,其继承权即可实现。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就不具备继承的主体资格,原来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如胎儿是出生后死亡的,
养孙女可以代位继承养祖母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人员都可以代位继承: 1.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 2.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 3.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 4.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10条第2款第3款,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