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待遇申领程序如下:1、申请:申请人通过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应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接收申请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如所交材料齐全,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4、决定: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 5、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
2021年9月1日生效的遗属待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二零一一年去世的可以申请丧葬费补助金。丧葬费是指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由原工作单位支付。国家有关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其数额一般是该企业全部职工5个月的平均工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时,所办理丧事的有关费用支出,不论职工级别,按规定的数额一次发给,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
如果是烈士的话,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五条,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