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接权的权利保护有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邻接权不受著作权保护这一说法正确。传播者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被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 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又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所以在法律意义上邻接权不受著作权保护。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 在我国,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电视台对其制作的非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权利、广播电台的权利。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1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邻接权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
邻接权的种类如下: (一)出版者权,是指书刊出版者与著作权人通过合同的约定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二)表演者权。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四)广播组织权。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
体现在下列方面: 1.表演者权。表演者权是指演员或其他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人,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2.出版者权。专有出版权、版式设计权。 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录制者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网络传播并获取报酬的权利。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38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
邻接权受著作权保护。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而作品传播者权属于著作权的范畴,故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邻接权中的出版者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十年,表演者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五十年,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五十年,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五十年。
邻接权的主体主要是出版社、表演者、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的出现,使得作品的传播方式发生了变革,在传统传播手段之外,出现了网络服务商。提供网络内容 服务的网络服务商,究其本质而言,与传统的传播主体有着跟相似的特征,都是提供了一个平台或者载体,将作品提供给广大公众获知、欣赏和使用。 关于网络服务商是否成为法律中的邻接权的主体,目前的法律并没有做出解释。作者认为,无论从网络发展普及的情况,还是公众对它的需求程度、依赖程度,还有网络提供的服务性质,网络服务商的作用都更接近出版社等传统传播组织,既然网络有了第四媒体的称谓,那么网络服务商的地位与传统媒体接近或者并齐也不是不无可能,即便不能成为现实,至少应该确认网络内容服务商的服务,它提供的传播行为是有其独创和智力劳动内涵的,那么法律保护网络内容提供商的智力成果也属正常。 由此,其他的媒体、传统的邻接权主体、其他的网络服务商,在其经过活动中就应该尊重网络服务商的权利,照搬他人网站内容、整体版式设计,转载其他网站内容不署名、不注明出处,不仅侵害了相关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就是对邻接权的侵犯。
邻接权受著作权保护。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而作品传播者权属于著作权的范畴,故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