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合同的部分履行是不能够解除合同的,但是如果违约直接妨碍合同目标的实现,即使违约部分价值不高,也应认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父母部分出资所购房屋离婚时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
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的房产的分配处理: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房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前财产婚后增值部分离婚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夫妻双方平等分割。
个人婚前财产婚后自然增值的,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对于婚前财产增值部分只有在将该财产用于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或者是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债务人部分债权未到履行期,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夫妻离婚时股票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割的原则来分割。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离婚房屋折价款增值部分的计算是如果该房屋为一的个人财产,那么房屋产生的孳息当然应归一方所有;如果该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则房屋增值所产生的孳息自然应归双方共有。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如果是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是夫妻共同购买房屋,所产的房屋增值部分,自然而然的也属于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