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法律并没有禁止一方在患病期间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是感情破裂,跟其他因素无关。如果对方起诉离婚,法院第一次可能不会判离,第二次可能判离,一般是调解离婚。所以如果可以认定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话,是可以判决离婚的。此外,如果一方患病、又没有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话,另一方应当在财产上予以帮助。离婚有两种方式:第一,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达成离婚意见,并且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协商一致后,亲自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即可;第二,诉讼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可以采用诉讼离婚的方式离婚,起诉离婚需要原告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去法院立案。
“配偶和子女都属于第一继承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结婚条件,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另外,经法院确认属于事实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国法律还规定,于1950年公布以前的妾,如双方不愿意接触关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收养人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依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继民法典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仍可作为生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样,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仍可作为亲生子女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的,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死亡婚姻关系自动解除。夫妻一方死亡的,婚姻关系自一方死亡时起消灭。如果一方下落不明依法被宣告死亡的,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夫妻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1、自然死亡,婚姻关系的主体之一已不复存在,必定引起夫妻关系的消灭,并且发生遗产继承等法律后果。2、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以后确知失踪人并未死亡时,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原宣告死亡的判决。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有些国家则规定,在此情况下,须经夫妻双方同意并须重新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才能恢复。如果其配偶已与他人登记结婚,后一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其原来的婚姻关系不再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原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方死亡后,其房产将作为遗产进行分配,而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将优先进行继承,此时需携带身份证、死亡证明书,产权证等资料,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丈夫去世,房子过户需要先办理继承公证。需要召集所有第一序列继承人一起到本地公证处,办理选取一位继承,其他人签署放弃继承协议,得到公证书,再有被选定继承人和死者配偶一起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办理继承过户。《不动产登记实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配偶死亡婚姻关系自动解除。夫妻一方死亡的,婚姻关系自一方死亡时起消灭。如果一方下落不明依法被宣告死亡的,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夫妻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1、自然死亡,婚姻关系的主体之一已不复存在,必定引起夫妻关系的消灭,并且发生遗产继承等法律后果。2、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以后确知失踪人并未死亡时,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原宣告死亡的判决。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有些国家则规定,在此情况下,须经夫妻双方同意并须重新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才能恢复。如果其配偶已与他人登记结婚,后一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其原来的婚姻关系不再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原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方死亡后,其房产将作为遗产进行分配,而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将优先进行继承,此时需携带身份证、死亡证明书,产权证等资料,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丈夫去世,房子过户需要先办理继承公证。需要召集所有第一序列继承人一起到本地公证处,办理选取一位继承,其他人签署放弃继承协议,得到公证书,再有被选定继承人和死者配偶一起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办理继承过户。《不动产登记实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首先配偶的父母犯罪的话也要看是什么性质的犯罪,一般只要不是叛国或者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大罪行都不会有什么问题。毕竟很多企业在对于政策内容上面并不是非常的严格,只会政审一下当事人家庭背景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是考的国家安全局之类的比较特殊的工种的话,那么政策标准就会非常严格了,如果配偶的父母犯罪,肯定是会影响到政审的。其次,在政审方面的话,主要还是看政审人员对于配偶父母犯罪的看法和评估的,特别是一些比较敏感的岗位是存在这样的硬性要求的。关于配伍的父母的政审内容基本也是作为辅助条件,最主要的还是看个人的表现。
个人所得税中,专项附加扣除里赡养老人一项的父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纳税人自己只能扣除自己亲生父母、养父母或者继父母的赡养老人支出。同样,女婿也不能扣除岳父母的赡养老人支出。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首先配偶属于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配偶是指符合结婚条件,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另外,经法院确认属于事实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
应该是丧偶。在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的情况下,既不需要行政机关的确认、发给离婚证,也不需要人民法院的宣告,婚姻关系就自然终止。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终止。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我国以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关系即行终止);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只能经判决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在婚姻问题上,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并不因宣告失踪而终止婚姻关系,宣告失踪期间双方均不得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