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采购制度一般指采购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是指以文字的形式,对采购组织工作与采购具体活动的行为准则、业务规范等,做出的具体规定。 为了规范采购工作,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率,我们必须建立健全多种采购管理制度,以此作为采购人员与采购部门的工作准则,与行为规范,以保证采购工作健康、有序、高效地运行,从而圆满地完成采购任务,满足企业其他部门对采购业务的要求。
国家集采是指: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政府,以巨大的消费者身份出现,向私人垄断企业购买商品和劳务。这是国家通过干预商品流通领域,从而对整个再生产过程进行调节的一种重要方式。 国家集采和订货,往往使私人垄断企业获得高额利润,其实质是垄断资本家,通过国家政权使国民收人,作有利于自己的再分配的一种手段。 国家集采的内容主要包括:军需品、用于储备的粮食和其他战略原料、用于社会福利及贫困救助的消费品、国家雇用的职员及工人的劳务、军事人员的劳务等。
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民法典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 ,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司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该规定说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因为建材购销合同也是购销合同中的其中一种,所以同样适用此规定,可以自行规定,但不可以超过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采购合同由哪方提供,法律并没有规定。一般是业务量大的一方准备合同文本,主要是该方由于业务量大或者在某一方面有优势,将其优势和注意事项规范在合同中,从而规避法律风险,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政府采购合同一般是政府采购中心提供,因为该合同不仅要符合《民法典》,而且还要符合《政府采购法》,同时要以招标文件为蓝本,相对来说,规范性强,要求高,一般都是政府相关部门制作。
在实践中,先进行期货交易而后签署正式合同仍然具有法典上所认可的有效性。 根据现行的法规条款,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如选择使用合同书这种方式,那么在签名、加盖公章或者通过指纹签署之前,当事人中的某一方已经开始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了首要责任且另一方对此表示认同和接受,该份合同即可被确认为正式生效。 除此之外,相关法规还罗列了其他一些可能影响合同合法性与约束力的因素。
竞争性谈判转单一来源采购条件是:在竞争性谈判的过程中,无法达成预期的谈判结果,只有特定的供应商可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或者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以及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的,可以转为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一般采用以下六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具体数额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邀请招标。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下面两种情况之一:一是具有特殊性,换句话说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只能向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的;二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
招标与非招标采购的区别是: 1.招标是公开的竞争性过程,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潜在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交竞标文件。通常吸引多个供应商或承包商参与,需要招标文件,注重透明度和公正性。 2.非招标采购是直接与特定供应商或承包商洽谈或询价的过程,无需公开竞争。通常涉及少数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商谈,可能无需招标文件,注重灵活性。
1、法律界定的范围不同。 2、实施的主体不同。 3、组织形式有区别。 4、资金保障不同。政府采购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并有坚实的政府采购资金作采购项目的保障; 由国库统一集中支付,减少了拨款环节,避免了资金流失占用和拖欠资金等弊端,维护了政府形象。而招投标不具有上述特点。 5、服务结果不同。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政府内部的服务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全部免费服务,同时对政府采购资金的节余部分全部归财政,充分体现了反腐倡廉目的,这是招投标企业所无法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