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兼采购员,违反了财务规定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具体内容如下: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同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合同标的质量及数量、合同金额、交货(工)时间及地点、验收、资金支付、违约处理、合同附件、中标通知等。 政府采购合同是招标采购单位与采购单位及投标单位之间约定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的内容有: 1.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2.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3.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4.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等内容。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采购制度一般指采购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是指以文字的形式,对采购组织工作与采购具体活动的行为准则、业务规范等,做出的具体规定。 为了规范采购工作,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率,我们必须建立健全多种采购管理制度,以此作为采购人员与采购部门的工作准则,与行为规范,以保证采购工作健康、有序、高效地运行,从而圆满地完成采购任务,满足企业其他部门对采购业务的要求。
国家集采是指: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政府,以巨大的消费者身份出现,向私人垄断企业购买商品和劳务。这是国家通过干预商品流通领域,从而对整个再生产过程进行调节的一种重要方式。 国家集采和订货,往往使私人垄断企业获得高额利润,其实质是垄断资本家,通过国家政权使国民收人,作有利于自己的再分配的一种手段。 国家集采的内容主要包括:军需品、用于储备的粮食和其他战略原料、用于社会福利及贫困救助的消费品、国家雇用的职员及工人的劳务、军事人员的劳务等。
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民法典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 ,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司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该规定说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因为建材购销合同也是购销合同中的其中一种,所以同样适用此规定,可以自行规定,但不可以超过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采购合同由哪方提供,法律并没有规定。一般是业务量大的一方准备合同文本,主要是该方由于业务量大或者在某一方面有优势,将其优势和注意事项规范在合同中,从而规避法律风险,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政府采购合同一般是政府采购中心提供,因为该合同不仅要符合《民法典》,而且还要符合《政府采购法》,同时要以招标文件为蓝本,相对来说,规范性强,要求高,一般都是政府相关部门制作。
在实践中,先进行期货交易而后签署正式合同仍然具有法典上所认可的有效性。 根据现行的法规条款,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如选择使用合同书这种方式,那么在签名、加盖公章或者通过指纹签署之前,当事人中的某一方已经开始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了首要责任且另一方对此表示认同和接受,该份合同即可被确认为正式生效。 除此之外,相关法规还罗列了其他一些可能影响合同合法性与约束力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