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不存在以下情形的,就不构成重复起诉: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有三,即: 1、当事人相同; 2、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 这三个构成要件里边,当事人相同最好理解,即后诉的原告仍为前诉的原告,而后诉的被告仍为前诉的被告。如果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发生变化的,则并非重复起诉。 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诉请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也好理解,比如后诉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即是对前诉实际履行合同的裁判结果的否定。当然,在新民诉法解释颁布前,学界和实务界对于重复起诉或者一事不再理的理解中,一般均以前诉和后诉的诉讼请求相同为要件,而对于后诉诉请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的情况,则并未涉及。此次新民诉法解释将此作为重复起诉要件之一,确有必要。
关于重复起诉这一主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着详尽而明确的规定。 依照该规定,当当事人就已经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且正在进行审理或已做出判决的事务,在诉讼过程中或判决生效以后再度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如果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可被认定为是重复起诉: 首先,后一案件的原告必须与前一案件的原告相同;其次,两起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权益必须同样清晰确定(即后一案件与前一案件的诉讼标的相同);最后,两个案件中的诉讼请求必须完全相同,或者至少后一案件的诉讼请求不能实质性地推翻前一案件的裁判结果。
所谓重复起诉,乃是指当事人在某一已作裁判且效力已然确立的案件中再度提出起诉。 鉴于民事诉讼所遵循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以及维护司法既判力的重要需求,当事人的诉权已经在此案中耗尽,因而对于重复起诉,立法禁止其再度提起诉讼。 若逾越此禁令而再次提起诉讼,则被视为构成重复起诉,非但如此,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在前述情况下亦不得对已决案件的裁定内容进行与生效判决相冲突的重审或认定,否则此行为必将违背“一事不再理”之诉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