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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起诉的法律规定

其他 2024-08-31 10:21 标签: 重复起诉

所谓重复起诉,乃是指当事人在某一已作裁判且效力已然确立的案件中再度提出起诉。
鉴于民事诉讼所遵循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以及维护司法既判力的重要需求,当事人的诉权已经在此案中耗尽,因而对于重复起诉,立法禁止其再度提起诉讼。
若逾越此禁令而再次提起诉讼,则被视为构成重复起诉,非但如此,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在前述情况下亦不得对已决案件的裁定内容进行与生效判决相冲突的重审或认定,否则此行为必将违背“一事不再理”之诉讼原则。
具体来说,要确定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必须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中的至少两项:
其一为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身份保持一致;
其次为后诉与前诉所涉的诉讼标的完全一致;
最后即为后诉与前诉所请求的标的相当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从根本上否定了前诉裁判的结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张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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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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