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鉴定意见是属于传来证据,因为不是第一手的资料,由鉴定机构制作。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鉴定意见是单独一个类别的证据。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民事诉讼中的法定证据种类包括鉴定意见;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试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和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