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度是指问责主体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和成员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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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1)检查。 (2)通报。 (3)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1)通报。 (2)诫勉。 (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4)纪律处分。
党的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问责和处分的区别: 1、问责和党政纪处分的主体不同。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的主体一般是党委、政府或者政府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按照权限履行相关职责,是实施的主体。而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实施主体一般是纪检监察机关。 2、问责和党政纪处分的客体不同。问责的客体一定是领导干部,而纪检监察机关需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客体范围则广得多,包括所有的党员、国家赋予权力执行公务的人员。 3、问责和党政纪处分的形式不同。问责机制有其特定的方式: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而违反党政纪相关纪律的要给予的处分形式有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党纪处分有: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党组织的党纪处分有:改组和解散。政纪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问责可以单独执行也可以和党政纪处分共同执行,并不是对行政问责的行政人员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是否给予处分应当依照有关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执行。 4、问责和党政纪处分的启动程序不一样。问责的程序是:(1)、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根据权限进行调查,对需要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机关提出问责建议。(2)、问责决定机关可根据问责建议做出问责决定。(3)、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党政纪处分则是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特有的程序完成。
法律分析:根据规定,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的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涉及组织调整或处理的,相关手续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批评教育不是问责处理。批评教育不属于纪律处分,批评教育只是口头上的,是将错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希望行为人或其他人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的一种措施。而纪律处分更严重些,纪律处分要留下书面记录,严重的甚至会被归入个人档案,跟随终身。
干部问责处分有以下几种: 1.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4.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其中,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问责中,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一般来说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 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