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延长假期期间,员工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
国家规定的法律政策,企业应当遵循。否则会面临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职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可以向公司请事假,工资可以按照实际考勤发放。也可以申请休年假,工资正常发放。 【法律依据】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 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疫情防控期间遇政府征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予以配合。 【法律依据】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法律对为保障疫情防控药品等物资的生产的规定如下: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十二条规定,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法的规定优先运送
法律对为保障疫情防控药品等物资的生产的规定如下: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十二条规定,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法的规定优先运送
法律对为保障疫情防控药品等物资的生产的规定如下: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十二条规定,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法的规定优先运送
法律对为保障疫情防控药品等物资的生产的规定如下: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十二条规定,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法的规定优先运送
疫情防控期间,商业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免除全部或者部分责任。继续履行而造成的显失公平的,可以更改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过程中经营者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包括: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