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及其内容分别是: (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规定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不得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要求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 (3)《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规定了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1、违反《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违反《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3、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以上三个文件统称“三个规定”,对司法机关内、外部人员干预过问司法案件从制度上划出了红线,从源头上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作出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