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1、清洁生产 清洁生产首先是使用低杂质的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改革生产工艺或更新设备,研究和开发无公害、少污染的生产技术,发展绿色产品,减少单位产出的废弃物排出量。宏观调控产业结构,对消耗高、效益低、污染重的工业企业采取关、停、并、转、迁等调整措施。研制和使用能耗低或采用清洁能源的交通运输工具,逐步淘汰和限制使用落后的交通运输工具。 2、合理利用能源与资源
大气污染的法律责任即处罚如下: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 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
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
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法律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
1.从轻处罚: 《水污染防治法》第80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从重处罚: 《水污染防治法》第84条第1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编制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 (二)分阶段达到的水质目标及时限; (三)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区域和重点污染源,以及具体实施措施; (四)流域城
《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有关疫情和防治的信息公开法律的规定是《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都明文确立了“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在平常,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 【法律依据】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编造或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
对编造、传播、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的,应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处罚的责任。 【法律依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