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病防治法明确,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另外,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1、拒不配合防控措施的行为。 2、拒不配合隔离措施的行为。 3、暴力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4、故意传播疾病的行为。 5、哄抬物价的行为。 6、制假售假的行为。 7、造谣传谣的行为。 8、利用疫情诈骗的行为。 9、出售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 10、其他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将可能承担三种责任,分别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一,行政责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会被处以警告、罚款或拘留。对散布疫情谣言、谎报疫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会被处以罚款或拘留。 第二,刑事责任。对于不配合防疫管理的行为,如隐瞒谎报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居史、与确诊或者疑似病人接触史,拒绝接受流行病学调查,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三,民事责任。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