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全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之一。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
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 大家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专项附加扣除指的是,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除了5000元起征点和五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允许额外扣除的项目; 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等六项费用。
专项附加扣除法: 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个人负担超过1.5万元的部分每年限额8万元; 首套房贷款利息: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住房租金:最高每月定额扣除1500元; 赡养老人:独生子女每月按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当期可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员工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符合政策条件的扣除金额。 计算方法,例如:如老员工2019年3月份向单位首次报送其正在上幼儿园的4岁女儿相关信息。 则当3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扣除子女教育支出3000元(1000元/月×3个月)。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申报,纳税人可以选择在扣缴单位发工资时享受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次年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法律依据】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所称的父母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第七章第二十三条和第九章第二十九条规定,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方式: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扣除数额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国家规定,然后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具体办理方式有四种,供大家任意选择: 1、下载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填写; 2、登录各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填写; 3、填写电子信息表; 4、填写纸质信息表。电子和纸质信息表都可以在税务局网站上下载。
专项附加扣除上限: 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大病医疗:个人负担超过1.5万元的部分每年限额8万元,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 扣除限额分别计算,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 首套房贷款利息:每月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