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院管辖怎么规定的
司法实践中,行政案件的审判权应归属首先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这是法律固有的规定。
若涉及到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案件,则根据法律法规,该案亦可交由复议机关所在的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关于对个人自由受到限制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从实际情况出发,其法定管辖权通常为被告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而关于与不动产相关的行政诉讼,依照现行法规定,此类案件的审理权归属于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在出现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的复杂情況时,原告有权从中选取一家人民法院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