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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院管辖怎么规定的

行政诉讼 2026-03-30 13:49 标签: 院管 行政 诉讼法

司法实践中,行政案件的审判权应归属首先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这是法律固有的规定。
若涉及到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案件,则根据法律法规,该案亦可交由复议机关所在的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关于对个人自由受到限制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从实际情况出发,其法定管辖权通常为被告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而关于与不动产相关的行政诉讼,依照现行法规定,此类案件的审理权归属于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在出现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的复杂情況时,原告有权从中选取一家人民法院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孙海涛律师

孙海涛律师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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