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除权是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个别优先受偿的独立于破产程序之外的一种权利。别除权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担保物权是指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法》规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别除权不是破产法创设的实体权利,而是破产法给予某些既成的实体权利的特
别除权具有以下特征: 1.别除权是对破产人之财产行使的权利。别除权人就担保物的价款受偿时,如有超过债务的余额,应返还破产管理人,用于对全体破产债权人清偿。 2. 别除权是针对破产人设定担保之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这就与破产债权和产生于破产宣告后的破产费用是针对一般破产财产行使的权利,在清偿财产的范围上有所区别。 3. 别除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是针对特定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