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除权具有以下特征:
1. 别除权是对破产人之财产行使的权利。别除权人就担保物的价款受偿时,如有超过债务的余额,应返还破产管理人,用于对全体破产债权人清偿。
2. 别除权是针对破产人设定担保之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这就与破产债权和产生于破产宣告后的破产费用是针对一般破产财产行使的权利,在清偿财产的范围上有所区别。
3. 别除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是针对特定的担保财产行使的,不受破产与和解程序限制,可优于其他债权人单独、即时受偿,即有可以继续进行个别清偿执行的优先权利。
4. 别除权优先受偿的权利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权利的费用(如有担保物保管费用亦应包括在内),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3条也明确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