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委会没有权征收村民土地; 2、村委会只能是被征收的主体,征地应该由政府批准部门实施。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有权利组织实施征地,土地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组织全体成员的共有权。集体所有权既不是属于集体企业所有,也不是由集体组织作为法人享有所有权,而是指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共同对集体财产直接享有的所有权,其主体是集体组织的全体成员,而不是集体组织法人,集体所有权是集体组织成员的共有权。
1、政府可以强制征地,但必须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取得合法手续。我国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2、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设定地役权,双方当事人要协商确定其期限,当事人对地役权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事后作出补充协议。设立地役权的双方当事人,如果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他们之间设立的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他们各自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进入政府土地交易中心——→(商业开发性质)公开竞价出让——→签订出让合同。 农民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需要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如下: 1、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而用地单位应首先向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咨询该农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项规划; 2、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后,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3、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又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简称土地出让的收入或者土地出让金,是政府以出让土地等方式,再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受益等。 2、根据土地性质,地类,地价等级,还有转成国有土地性质类型,取得方式等,各要素不同价格也不同。集体工业用地可以请土地评估公司评估后办理补出让手续,集体团体用地可以评估后办理国有划拨手续,地方不同政策也不同,具体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 3、集体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农用地转为国有需要转征,转是指转为建设用地,征是指征收为国有土地,两个步骤,集体建设用地则需征为国有。
1、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归谁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是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助费用,归在土地上种植该青苗的人;如果是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那么就归该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2、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1、农村土地征用是按照土地原用途补偿,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用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集体或个人的土地等财产收归公用的措施。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征收耕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