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集体土地转让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出让只针对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需要先征用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再申请改变用途,农用转建设用。或者先转建设用地,再征地。土地按用途分类中包括农用和建设用,集体建设用地不属于农用地,所有权归集体。既然它的用途是建设,可以不用转为国有土地(即不用征用),直接承包这块建设用地,开发建设,经营商品。也可以先征用,再由政府出让,开发。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国土资源局)协商,与土地所有集体协商,由开发商做安置补偿后,政府再出让给开发商。
土地承包权不属于遗产,一般不能继承。 国家为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即承包期内,承包地通常不因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土地由所在户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但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一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是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在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集体土地不能买卖。 只有国有土地才能出让,也就是所有的买卖。 而集体土地必须通过土地征用才能变为国有土地。
如果对方是受当地国土资源局的委托(土地局)征收土地的,就有权,否则无权。征收土地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机关无权批准,否则属于违法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批准文件中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区片地价,否则属于补偿违法; 征地要在征地范围内对征地文号、补偿标准等予以公告,保证被征地户的知情确认听证权,否则属于程序违法; 补偿款要一次性支付到位,不能按月支付;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当地制定,也可以通过评估确定补偿;如果征地违法的话,可以拒绝交出土地。
租用集体土地,必须先行征用并转为国有土地后,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租用手续: 1、与有关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就租赁地块状况、规划用地性质、租赁年限、租金及支付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2、在租赁合同签署后,由承租人按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3、租赁土地使用权经登记后,承租人可以拿到有关部门颁发的注明“土地租赁”的房地产权证书。 土地租赁年限届满后,租赁土地使用权终止。
对集体土地征收应遵循的原则有: 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大多数村民真正的集体意志; 平等原则,充分保障每个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根据村民对集体所尽义务享有分配利益数量。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按3%的征收率全额计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运用权、地上的修建物及其附着物并获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获得的收入包含资金收入、什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根据向国家交纳的一种税赋,不包含以承继、赠与方法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承包的土地用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均为三十年。 承包的土地用来做草地,承包期限是三十年至五十年,承包的土地用来做林地,最长承包期限可达三十年至七十年,如果是营造林地和荒废地的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时间可以更长,对于法律和政策已经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1、占用耕地补偿标准在我国的规定是按照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旱田平均每亩补偿标准为1.3万元;征收水田平均每亩补偿标准为2万元;征收菜田平均每亩补偿标准为3万元。
需要按照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